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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異形箭鏃5種形制,頂部無鋒或多鋒,該形制延續到西漢后少見
2023/09/03

弓箭是我國古代應用時間最長、使用地區最廣的遠射兵器,與之相對應,箭鏃作為狩獵和戰爭中最為常見的消耗品,在考古發掘中被大量發現。

同時,一種與帶尖峰、有翼的實用箭鏃截然不同,以平首或圓首為特征的箭鏃,不晚于殷商時期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戰國時期,這類異形箭鏃的出土范圍最為廣泛,且在出土箭鏃中占有相當的比例。

由于其形制特殊,學術界對其有「平頭鏃」和「長身異形箭鏃」「青銅錐形器」「非鋒刃鏃」等幾種稱謂。

關于其用途,自發現之日起便眾說紛紜,前輩學者分為了觀點不同的幾派。

一說認為是弋射用的「矰矢」或「茀矢」;一說認為是習射用的「志矢」;還有的認為是練習禮儀用的「恒矢」;更有學者認為其幾種作用可以并行不悖。異形箭鏃作為一種特殊的箭鏃形制在秦漢時期仍時有發現。下文對其形制、年代、出土位置、作用等問題做進一步介紹。

秦漢異形箭鏃的形制分析

根據已發表的材料,秦漢時期的異形箭鏃已發現1646件。在對其進行類型學分析之前,我們應注意到異形箭鏃材料本身的不平衡性。

這首先體現在出土地點的不平衡性上,即絕大部分異形箭鏃出土于漢長安城武庫和西漢王侯級墓葬中,中小型墓葬出土的異形箭鏃數量極少。

此外由于秦代的統治時間太短,我們不得不更多地倚仗漢代的材料。

根據鏃頭形狀的差異,秦漢時期的異形箭鏃可以分為五型:

A型鏃頭呈短圓柱形,由三鋒或四鋒聚合形成前鋒,有鋌。根據鋌的有無、長短和鏃頭鋒的條數可以分為四型:

Aa型1154件。鏃頭較短,長鋌,前鋒由四鋒聚合。一般通長8.5~9厘米,鏃頭長1.25~1.6厘米。

B型鏃頭呈花瓣形,鋒翼向前伸。根據鋒的數量和弧鋒的形狀可以分為兩型:

Ba型。2件。鏃頭五鋒,弧鋒形,鋌殘。

殘長3.75~4.8厘米。

C型92件,鏃頭呈球形,鋌的截面呈方形,外部包有鉛、錫、銀為主要成分的合金。通長15~21.5厘米,鏃頭長1厘米。

D型250余件,鏃頭呈圓錐形,鋌呈圓柱狀,曾被誤認為是「錐形器」。通長11~12厘米,直徑約0.8厘米。

E型鏃頭呈前部細后部粗的圓柱形,平頭。根據其長度可分為兩型:

Ea型21件。鏃頭細長。通長23.5~26.5厘米,鋒長9~15.4厘米,有的在鏃頭頂部放置平頂圓帽。

Eb型:12件。鏃頭較短。通長8~12.3厘米,鋌殘長1.2厘米。

秦漢異形箭鏃的出土位置

目前考古發現的秦漢異形箭鏃的出土情境指向漢長安城武庫和墓葬,對異形箭鏃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武庫兵器、隨葬品之間的關系進行觀察顯得十分必要。

Aa型鏃是異形箭鏃中數量最大、出土地點最為集中的,在漢長安城武庫中,主要出自7號建筑基址。7號建筑基址位于武庫遺址西院南部,由隔墻分為四個大房間,是武庫遺址中規模最大的建筑。

根據報告表明的出土位置,Aa型鏃出土于2號房間內的東西兩側(T2、T7),同房間出土的其他兵器包括鐵劍、鐵短刀、鐵小刀、鐵戟、鐵矛、鐵鐓、鐵甲片、鐵工具等,與遠射兵器相關的遺物有少量實用鐵鏃和銅鏃。

這一情況表明這些異形箭鏃在武庫中是集中放置,被精心分類儲存,

且總數約占武庫出土箭鏃總數的76%。我們應該注意到,長安城武庫自高祖七年(前200)動工,至更始三年(25)夏被赤眉軍燒毀。

赤眉軍作為物資匱乏的農民起義軍,占領長安后不可能對武庫兵器不加以利用。因此武庫遺址現存的兵器可能為赤眉軍洗劫過后的殘余品。換而言之,Aa型鏃可能是赤眉軍不需要的,即沒有作戰實用功能的產品。

臨淄窩托村西漢齊王墓3號器物坑所出的Aa型鏃,放置于隨葬坑東北側的漆箱之中,坑內出土有帶有木弓朽跡的弩71件,無其他遠射兵器,這提示我們Aa型鏃和弩的使用密切相關,可能是弩箭。

在三號坑所出的1790件鏃中,異形箭鏃的比例僅占13.2%左右,將其作用進一步指向了非實用功能。

Ba型鏃共2件,出自漢長安城武庫5號建筑基址房間之內,一為銅質,一為鐵質。5號建筑基址是7號建筑基址之外箭鏃和弩機零件的又一集中發現場地。

Bb型鏃發現于滿城中山靖王劉勝墓后室,共4件,和50余枚實用性箭鏃和弩機同出,由于其發現數量過少,我們難以判斷其作用,僅可知這種花形鏃最早或發現于燕下都,屬戰國晚期,出土情境將其性質指向弩箭用鏃。

C型鏃出自滿城陵山中山靖王劉勝墓,出土位置大部分在墓葬中室南區西段,1件出自甬道,還有1件出自南耳室,90件出于中室,均出土于弩機旁。

同時,南耳室和甬道是車馬器的主要放置區域,被稱為「車馬房」

,報告將其推斷為田獵用鏃是較有說服力的,其性質也應該是弩箭。

D型鏃多數出自秦始皇陵K0007號陪葬墓,關于K0007的情境指向,已有學者做了詳細的研究,該型鏃應為弩的弋射用鏃無疑。西漢宛朐侯劉埶墓中,D型鏃50件為一組,出土于棺外東北側棺槨之間,同時出有銅扣等,應為箭箙的構件。

由于墓葬遭到盜掘,隨葬品的初始情境已不得而知,將其視為秦始皇陵所見弋射用鏃的延續較為合理。廣西貴縣羅泊灣漢墓中,D型鏃僅出土1件,發掘報告中未標明出土位置,推測出土于槨室之中。

由于羅泊灣M1早年被盜掘,槨室遭到了破壞,且墓室內長期積水,隨葬品發生位移,原始情境信息嚴重短缺,但是幸運的是墓葬中殘留了三件帶有墨書文字的木牘。

其中一件自名「從器志」,正面被刻紋分為五欄,其中第四、第五欄詳細記載了墓葬中隨葬的遠射兵器名稱及數量,隨葬的箭鏃包括「角曾(矰)一」「越服矢一笥」,遠射兵器包括「角弩三、弓一、柧二」,另有與弋射相關的「繳」「㭘繳具」。

若墓中大量出土的實用箭鏃即「越服矢」,那麼D型鏃則可能與「矰」有關。羅泊灣漢墓規模較大,墓主人可能為南越國所屬桂林郡的最高行政長官,由M2出土的「夫人」印章判斷,墓主在南越國可能被封為侯一級的爵位。

Ea型鏃出自云夢睡虎地秦墓M45。M45是典型的小型墓葬,葬具為一棺一槨,由橫梁和豎梁將槨內分為棺室、頭箱和邊箱三室,三室之間有板門相通,是典型的槨墓向室墓過渡階段的楚式木槨墓。

M45的葬式為仰身屈肢葬,這一葬式暗示了墓主人的秦人身份或強烈的秦文化認同。

Ea型鏃被放置在器物較為集中的邊箱中部,旁邊有一件竹片復合制成的黑漆竹弓,同時在南側不遠的位置出土了一件黑漆弩機。

竹制木臂保存完好,通過木臂前端寬3.6厘米、竹弓最寬處為3.2厘米,我們可以推測兩者是同一張弩的殘件。此外墓中無其他種兵器出土。聯系到墓葬的規模和隨葬品的豐富程度,墓主人可能為秦代的駐縣低級官吏。Ea型鏃可能與墓主人的身份等級或生前職責密切相關。

Eb型鏃出土情境較為復雜,其中一件出自河南永城保安山M2的3號甬道內,四周發現小件玉器、銀簪、鎏金銅承弓器等遺物。由于該墓已被歷代盜墓者嚴重破壞,3號甬道內的文物很可能是盜墓者進出時遺留,因此難以通過情境分析推斷其功能。

渾源畢村M1被發現時木槨頂部塌陷,且嚴重滲水,隨葬器物多被壓碎或發生位移。該墓一槨兩棺,兩棺分別位于槨室的南北兩側,10枚Eb型鏃發現時在南棺西側,排列整齊,有絲織物包裹的痕跡,應為箭箙的遺存,箭鏃東側發現一件弩機,有蘭锜的痕跡。

說明之前弩機應被放置于木質兵器架上。從墓葬規模和隨葬品等級判斷,渾源畢村M1的墓主人也應為駐縣官吏夫婦。

秦漢異形箭鏃的用途探討

對秦漢時期異形箭鏃在墓葬和武庫遺址中出土的數量、空間位置和共出器物的種種考古情境的分析表明,異形箭鏃的特殊屬性指向了以下幾點:首先,從出土數量來看,異形箭鏃占隨葬箭鏃的比例較低。

其次,異形箭鏃的出土位置多在弩機旁,且出土情況保存較好的個案表明,出土時異形箭鏃多安置在箭箙之內,

這雖然可能和木制弓難以保存有關,但是木制品保存較完好的云夢睡虎地M45,異形箭鏃仍與弩機共出。

最后,出土異形箭鏃的墓葬所埋葬的墓主人的身份較高,最低為掌握軍事權力的縣級官吏,最高為秦代最高統治者,絕大多數出土于諸侯王一級的墓葬之中。這些特點充分向我們提示了異形箭鏃與其他作為消耗品的箭鏃相比所具有的珍稀性,從而大大增加了異形箭鏃非一般戰事使用的可能。

此外,我們應當注意到,不同類型的異形箭鏃的具體用途存在差異,對此我們可以從先秦文獻中略窺一二。

《周禮·司弓矢》載:「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痹矢用諸散射。」鄭注:「絜矢、鍭矢、茀矢、痹矢,弩所用也。」

絜矢為實戰用的兵矢,不屬于異形箭鏃的討論范圍,鍭矢用于近射和田獵,茀矢是弋射所用,痹矢用于訓練。雖然考古發現的秦漢異形箭鏃已經難以和文獻記載一一對應,但我們可以猜測,異形箭鏃有用于弋射、訓練等多種用途。

其中D、E兩型鏃,是對先秦時期出土的弋射用的圓柱狀、花瓶狀鏃的繼承,為弋射用鏃的可能性較大。A、C兩型鏃則可能為弩機所用的習射用鏃,新疆伊吾縣托背梁墓地中曾發現與A型鏃極其相似的木制鏃。

發掘者判斷為訓練用鏃,A型鏃的樣貌可能為有意模仿木制箭鏃而制作,但A型鏃是否就是《周禮》中記載的「痹矢」

,我們不可妄下斷語。 B型鏃由于出土材料數量極少,出土情境不清晰,用途尚不明確。

結語

考古所見秦漢時期異形箭鏃共有五種形制,其共同特征是箭鏃頂部無鋒或多鋒,流行時代由秦代延續到西漢中期,其后并不多見,但這并不代表我國箭鏃種類的減少,實際情況是,箭鏃的種類反而在魏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各個階段逐漸增多,只不過墓葬中隨葬兵器的習俗逐漸消亡。不論何種物質文化,只要其發展沒有間斷,始終是一個走向細化的過程。這些箭鏃,部分應該是對先秦時期異形箭鏃的沿用,有的則為戰國末期至漢代初期產生。異形箭鏃的作用以非實戰化為主,不同形制的異形箭鏃的用途應有差異,隨著秦漢時期社會的劇烈變革,帶有禮制屬性的異形箭鏃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